一套两居室,侄女有房本但没长住,叔叔没房本却住了5年,这套房到底该给谁?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,使这场打了近半年的官司见了分晓。
侄女在起诉书中说,因妹妹出国,将租住的二居室经房管部门改由我承租,我一直按时交纳房租及水电费,1998年春节期间,我叔叔弄坏防盗门强行入住,多次与他交涉均遭拒绝,因此起诉到法院,判决他腾出我的住房。侄女提交了她和北京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委托管理公司在1995年5月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。
叔叔答辩说,这套房是我哥哥(侄女之父)生前留给我的,他过世后,该房由侄女照看,我在1994年就住了进来,邻居也证明我在此住了5年多。我有钥匙,她一天也没住过,怎能说我是强占房屋呢?
宣武法院审理后认为:侄女持住宅租赁合同要求其叔叔腾房,理由正当,叔叔的理由不充足所以不予支持,故判决叔叔腾房。